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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娄农(农药)罚【2017】2号

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娄底市农科所农药实验厂

未办理

王义成

该厂生产的田星牌苄·丁·乙草胺、田静牌苄·乙·甲、稻田宜牌苄·丁·乙草胺这三个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分别标注了不该标注的“水稻移栽田高效除草剂”、“水稻移栽田高效除草剂”、“水稻抛秧田高效除草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湘农业发[2010]3 5号附件:《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于7月21日缴纳至娄底市财政国库。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