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娄农(农药)罚【2017】2号 |
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
娄底市农科所农药实验厂 |
未办理 |
王义成 |
该厂生产的田星牌苄·丁·乙草胺、田静牌苄·乙·甲、稻田宜牌苄·丁·乙草胺这三个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分别标注了不该标注的“水稻移栽田高效除草剂”、“水稻移栽田高效除草剂”、“水稻抛秧田高效除草剂”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湘农业发[2010]3 5号附件:《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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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于7月21日缴纳至娄底市财政国库。 |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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