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娄农(农药)罚【2017】1号 |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案 |
娄底市农科所农药实验厂 |
未办理 |
王义成 |
该厂生产、经营的佳年红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和金达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未检出异丙胺离子。两个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3884.80元。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湘农业发[2010]3 5号附件:《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800元,处罚款27600元,共计罚没款4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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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于7月21日缴纳至娄底市财政国库。 |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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