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娄农(肥料)罚【2016】1号 |
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案 |
娄星区石井农资经营部 |
未办理 |
彭祖锡 |
销售的百益德复合肥标注的有效成分总含量(N-P2O5-K2O)≧45%,经检测,其有效成分总含量40%。该肥料的抽样基数共2吨,货值3700元,销售金额共计3600元。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湘农业发[2010]35号附件:《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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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于5月12日缴纳至娄底市财政国库。 |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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