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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

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娄农(肥料)罚【2016】1号

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

娄星区石井农资经营部

未办理

彭祖锡

销售的百益德复合肥标注的有效成分总含量(N-P2O5-K2O)≧45%,经检测,其有效成分总含量40%。该肥料的抽样基数共2吨,货值3700元,销售金额共计3600元。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湘农业发[2010]35号附件:《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于5月12日缴纳至娄底市财政国库。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