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湘办发[2015]3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承包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力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标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档案管理规范化。

  (三)工作目标。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科学谋划,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稳步推进。2015年,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入户摸底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优先在有符合精度标准工作底图的60个县市区中选择基础条件好的48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工作;原则要求有影像图的市州至少完成一个县市区的整县推进任务;不具备条件的,每个市州至少完成一个乡镇的整乡推进试点任务。其余县市区分两年做好计划安排,2017年全面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四)基本原则。

  ——确保稳定。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依法规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其他问题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群众主体。要充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民主讨论决定,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保障农民自主权利,不得强迫命令,不得顶替包办。

  ——分类指导。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分级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省统筹部署,市州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确权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全面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各地要摸清底数,做好登记,加强管理。

  (二)摸清承包现状。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包括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和承包地块、地类、地上附着物工程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整理、组卷,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并创造条件,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规范;对影响登记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要实行台帐管理,制订处理预案;处理具体问题要尊重历史和现状,民主协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精确认定权属。在完成土地承包摸底调查、处理好现有土地承包纠纷的基础上,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主要依据,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等有关信息,填写承包方、发包方调查表;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信息,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地块分布图,把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清楚,把权属核实确认清楚。林权证与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存在交叉登记、重复登记的,应以《退耕还林条例》有关条款、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山林)纠纷最终处理文书为依据,依法进行登记。

  (四)完善承包合同。根据权属调查公示确认的结果,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补签、重签、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方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五)建立健全登记簿。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做到登记内容完整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变更、注销等登记。

  (六)健全颁证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在完成确权登记并通过省、市检查验收的情况下,根据农户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适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权利的经济开发区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市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妇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七)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和资料,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管理服务,探索建立整合农村土地大数据应用服务、耕地整理和质量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种植适宜性评价、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管理系统。由省农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立省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方法

  (一)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标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标准实施。

  (二)具体工作工骤。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工作底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权成果等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以农村土地一、二轮承包为基础,主要采取“三步工作法”。

  第一步,摸底制图。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即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形成摸底调查基本信息表;以农户目前实际承包耕作的丘块和土地二轮延包的原始登记承包数据为依据,在已有符合精度要求的影像图的基础上,形成确权登记工作底图。

  第二步,调查指界。根据工作底图和摸底调查基本信息表,开展权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表。利用地理信息测绘技术,查清承包地块现状及空间位置等信息。在工作底图上加工制作调查草图,结合现场指界确认,通过地理信息测绘技术计算承包地块面积,将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空间位置等信息数据化。

  第三步,公示确认。公示、勘误修正,公示开误后,由农户签章确认,制作地块分布图,形成规范的确权登记数据,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开展资料整理归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分管领导牵头,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总召集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方案制定、政策研究、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和考核验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县市区实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任务和职责,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中央要求,这次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根据各地实际,我省确权登记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对城镇近郊区农民土地入股发展合作经济、农村土地整理规模较大、确地界限不明确、部分地方群众有意愿要求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村民小组整组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由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批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整村(居)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由县市区申报,市州初审并报省联系会议审批;整乡(镇)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由县市区申报,市州初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不允许整县(市、区)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采用地理信息测绘技术开展地块测量,一般情况下不开展实地丈量。对于调绘面积大于二轮承包登记面积人,如四至清晰、承包权属没有争议,即据实登记,承包关系不变。对承包面积争议大、大多数群众要求实测的,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落实到登记簿、经营权证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各类涉农惠农补贴暂不与这次确权登记面积挂钩。

  (三)严格质量标准。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先抓试点,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四)抓好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组的作用,明确任务,强化责任,通过村民自治、民主协商、民主决策,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具体问题。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操作流程纳入全省农村党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重点培训市州、县市区业务骨干;市州、县市区抓好乡村业务骨干培训。

  (五)落实资金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按每亩10元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1:1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制定。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按工作进度分期拨付。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存在的经费缺口,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安排确权登记、档案等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六)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合力推进。农业农村工作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1:2000正射影像图或最新符合精度要求的工作底图(线划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资料,并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服务,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归档管理指导工作,加强各级档案归属、流向的统筹;宣传、公安、民政、林业、水利、司法、信访、妇联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及相关服务工作。

  (七)严格督查考核。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全省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省、市州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认真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切实抓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确权登记颁证督查工作由县市区组织自查,市州组织核查,省、市州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省级组织验收。

  (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系。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为平台,加紧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尽快开展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市场的高效便民服务,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队伍建设,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切实把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纠纷调处等事关民生的公益性服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