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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的通 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问题严查,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如下。

一、工作统筹谋划

既要全面实现省、市农业部门年初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目标,又要全面完成市政府(市食安委)安排的食用农产品监管、监测任务。

二、加强产品监测

要严格按市政府“人均农产品抽检率0.5‰(定量检验)”的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城区所在地(娄星区、经开区)的定量检验任务今年由市农委承担(2019年起不再承担),涟源市(定量检验595批次)、冷水江市(定量检验185批次)、新化县(定量检验750批次)、双峰县(定量检验490批次)要力争完成监测任务(此定量检验任务并入县市区2018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内)。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加经费投入,受条件限制不能开展定量检验的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强化源头监管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政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将农产品日常监管、监督执法、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举报奖励、科普宣教、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不低于20万元、乡级不低于5万元),并且人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财政下达的监管经费分别除以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高于上年度水平。对承担的国家和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配套专项经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辖区内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正常运转,且规范化建设率达到85% 以上。加快县级农业系统内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配齐配强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施(设施),整体提升农产品综合检测能力。

(三)创办示范样板。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省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建设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企业)建设,出台激励政策。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制定支持政策。

(四)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本地农业标准体系,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为重点,加强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推行农业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支持农业园区和规模生产主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单位农业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业技术规范6个以上,其他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业技术规范3个以上。

(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持续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开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管检衔接、检打联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力度,对监测中检出禁限用物质和农药残留超标的进行依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惩治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达到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送案件。

(六)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巡查监督。建立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建立生产记录,落实自律检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巡查监督,对发现的本地生产环节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达100%,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100%。

 

附件: 1.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2018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2018年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食安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重点目标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1、对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

2、积极开展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全市人均农产品抽检率达0.5‰(定量检验),全面完成省农委下达的检测任务。

3、对监测发现的本地生产环节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达100%。

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100%。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等其他工作。

(二)畜禽水产品监管(畜牧水产部门牵头负责)

1、对全市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检查率达100%。

2、定点屠宰企业每月至少监督检查1次,覆盖率要达到100%,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3、全市人均畜禽水产品抽检率达0.5‰(定量检验)。实施“瘦肉精”和兽用抗生素专项监测、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抽检,对定点屠宰场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样检测率达5%以上。

4、对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受理率达100%。

5、对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达100%。

6、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100%。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等其他工作。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质监部门牵头负责)

1、对辖区内的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率达100%。

2、对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达100%。

3、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100%,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100%。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等其他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1、做到“六个100%”。即:日常检查覆盖面100%;落实执法痕迹化100%;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率100%;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处理回复率100%;从业人员依法培训率100%。

2、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4次。
    3、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全市人均食品抽检率达1‰。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抽检覆盖率达100%。坚持问题导向,增加对2017年度检出不合格企业的抽检频次。市本级食用农产品安排240批次,覆盖全市大型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按0.6批次/千人安排,娄星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按1.5批次/千人安排,经开区不得低于150批次。县级局对辖区内已发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至少抽检1批次。

(五)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卫生部门牵头负责)

1、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里下达的风险监测计划。

2、结合实际,综合部门信息做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每年至少组织有关单位召开2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研判会。

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等其他工作。

(六)打击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1、对犯罪线索和移送的案件开展调查(侦查)的比例为100%。

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等其他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必要的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018年娄底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规定的工作任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三、强化信息运用

各级各单位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现场检查(巡查)和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依法公布;要依照有关规定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机构专人负责。要认真编制并实施好本年度监督检查的具体计划2018年6月25日前将纸质版(盖章)报市食安办(联系人:黄海明,电话: 8380196,邮箱:552082624@qq.com)。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增长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三)市食安办将组织对各地各单位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全市通报,并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娄底市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食安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风险防控、突出问题整治、突出能力建设、突出群众满意,全面促进质量提升,全力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健康娄底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构建统一、权威、高效、优良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突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落实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施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强化食盐安全监管。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乡镇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层监管所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推动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确保基层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快检装备等配备标准化,年底基层所标准化建设率达30%以上。

(三)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抓好市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装修、设施设备装配、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等工作,力争年底投入使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探索整合基层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资源,减少重复检验检测,共享检验检测结果。鼓励向第三方检验机构购买服务。加快推进食品快检能力建设,基层监管站所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全部建立快检室。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建设。

(四)完善食品安全制度标准。全面抓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贯彻落实。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制修订农业技术规程。修订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饲料卫生安全、冷链物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或修订湘村黑猪、湘中黑牛生产标准,稻田养鱼标准等3项养殖地方标准。推动出台食用油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性生产目录。制定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

(五)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推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数据库,实行动态监管推进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APP应用终端应用,加快农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农药全过程可追溯。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组织推进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完善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推进食源性疾病溯源体系建设。

二、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六)净化农业生产环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全市所有建制村开展环境整治。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

(七)强化种养殖源头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分区域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推进农产品产地分类划分试点和分区域、分品种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采取禁限用措施。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新药械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0.5个百分点。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支持建制县整体推进实施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绿色健康养殖,支持规模养殖企业开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兽药试点。

三、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八)强化抽检监测。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进口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重点指标的抽检监测力度,全市人均食品抽检率达1‰。开展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全市人均农产品抽检率达1‰(农业、畜牧各定量抽检0.5‰)。实施“瘦肉精”和兽用抗生素专项监测、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抽检。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监测,妥善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理。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管理。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监测。

(九)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抓实风险预防、风险排查、风险管控,分级分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清单,实施精准监管。加大食品接触材料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布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采取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强化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采集和分析利用,全面提高风险隐患预判能力。研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风险交流制度,建立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反应处置能力。

四、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十)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深入开展违规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力度。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依法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护源”行动,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护苗”行动,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整治突出问题,严格管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护老”行动。深入开展放心“米粉”、 “食用油”等专项整治。加强茶叶、白酒、水产制品、畜禽肉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城郊、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地段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强化大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的小包装食盐供应安全。开展粮食及其制品专项整治。加大对重点食品走私打击力度。

(十一)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以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指导,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针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组织开展全市食品专项稽查行动。加大对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走私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冻品、粮食、白糖等商品。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处罚到人,推动落实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建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

五、实施食品安全过程监管 

(十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大力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登记保护,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卡制度。实施农兽药经营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兽用处方药管理等制度。落实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主体责任,推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推动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农业标准推广应用,支持粮食主产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县、农业园区和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养殖优势区、稻鱼种养县产业化建设。抓好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果菜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全程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用,推动政府、企业共同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保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

(十三)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自查制度。推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对重点食品品种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体系检查。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网络订餐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监管力度。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启动医疗、养老机构餐饮质量提升工作,推广“明厨亮灶”、“膳食委员会”、“色标管理”等工作。全面推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全市小餐饮量化分级率和风险评定率达90%以上。加强学校饮用水、餐饮具监管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及标识标注行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十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实施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推动娄品出娄。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扎实推进新化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指导支持涟源市、双峰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组织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兽药房建设。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抓好放心粮油销售示范店创建。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企业。推进娄星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全面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指导县区开展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店创建。开展“明厨亮灶”示范建设。推动实现80%的大型餐饮企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等级达到良好以上。完成   家以上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培育出口食品同线同标同质示范企业。

(十五)创新产业发展举措。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场所建设,稳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流程管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推进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六、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实施食品安全科普行动。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春天行动”调研宣讲活动。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生素”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与科普工作。加快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基地和科普站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

(十七)创新社会共治平台与机制。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力度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出台落实党政同责要求的具体意见措施,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各级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要把食品及农产品监管、抽样检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专项整治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经费稳步增长

 (十九)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和农产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专项督查《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落实情况。督促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对各责任单位的绩效评估、综治工作考核等内容

(二十)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调查等重要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对食品安全工作被省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点名通报的;年度考核考评全省排名最后5位或全市排名倒数第一且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县市区,由分管的县市区长在市食安委全体会议上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