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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落实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我市的抽样任务据《2018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湘农办质〔2018 〕15号),我委制定了《2018年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2018年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简称农安)监测工作,落实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在我市的抽样任务及时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运行态势,根据《2018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湘农办质〔2018 〕15号),结合市食品安全、质量强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等工作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应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将其作为开展监管和执法的技术支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进绩效评价和责任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各项监测任务。要加大监测力度,科学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实施;要加强监测信息运用,严格按程序发布,实行信息公开共享,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要加强检打联动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跟进处置问题,积极查办案件,采取通报约谈、发督办函、现场整改、案件查办等形式,推动工作开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依据联动互补、检打联动的监测工作机制,坚持全区域统一标准、县市区全部覆盖的原则,突出规范检测行为,加强监测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精准性。

市级开展蔬菜、水果、茶叶、稻谷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不少于2000批次,其中定量检测数量不少于600批次,开展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监测和排查。在各县市区抽样的数量见附件1、2、3县级开展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数量不少于2000批次,其中,取得“双认证”资质的县市区开展定量检测总数不少于100批次,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新化、涟源和双峰等三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按农业部、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娄底经开区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各500批次。乡镇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排查数量不少于500批次,确保所辖区域内合作社、大户、农业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全覆盖。新化县、涟源市和双峰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按农业部、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例行监测在我市共抽检样品310批次(蔬菜200批次、水果80批次、茶叶30批次)在各县市区抽样的数量见附件4省级监督抽查数量在我市共抽检样品210批次(蔬菜140批次、水果60批次、绿茶10批次),在各县市区抽样的数量见附件5省级主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在我市共抽检样品42批次,其中蔬菜20批次、水果10批次、茶叶6批次,稻米6批次,在各县市区抽样的数量见附件6

三、加强沟通协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加强与承担检测任务质检机构的配合与监督,分工合作,沟通协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充分运用会商调度机制,与畜牧水产部门开展工作衔接和合作,确保本辖区内农产品监测工作全覆盖。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探索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及时开展案件会商和移送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7号)组织开展。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委农安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 涟,电话:8328476,电子邮箱:ldnynan@163.com

 

 

附件  1. 2018年市级农安例行监测计划

2. 2018年市级农安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3. 2018年市级农安风险排查工作计划

4. 2018年省级农安例行监测抽样任务分解表

5. 2018年省级农安监督抽查抽样任务分解表

6. 2018年省级农安风险监测抽样任务分解表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附件1

 

2018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

 

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产品与省级例行监测相关要求基本保持一致,监测任务由市农业技术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具体承担,重点监测蔬菜、水果两类产品

一、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五次监测,分别安排在1月、4月、7月、8月,11月

二、监测地点

蔬菜监测地点为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和超市,水果监测地点为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超市。批发市场数量不足的可在农贸市场补齐。

每次抽样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需选择2个以上生产基地和2个市场,基地与市场的抽样比例为1:1。

三、监测品种

1、蔬菜。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蔬菜品种,以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芹菜、菠菜、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韭菜、洋葱、姜、葱和蒜为主。

2、水果。主要抽查草莓、葡萄、西瓜、柑橘、苹果等当季上市水果。同时,视情抽取其它品类。

四、监测数量

全年计划监测样品共1000批次,其中,蔬菜730批次、水果270批次。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监测数量详见附表1

五、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甲胺磷、氧乐果、久效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水胺硫磷、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倍硫磷、磷胺、敌百虫、甲基异柳磷、辛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氯氟氰菊酯、DDE、氯菊酯、六六六、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甲萘威等49种农药。

附表: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安排     

序号

监测

县市区

第一次

(批)

第二次

(批)

第三次

(批)

第四次

(批)

第五次

(批)

1

娄星区

蔬菜20

水果5

蔬菜46

蔬菜30

水果16

蔬菜30

水果16

蔬菜30

水果16

2

经开区

蔬菜10

水果5

蔬菜30

蔬菜10

水果16

蔬菜10

水果16

蔬菜10

水果16

3

双峰县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48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20

水果10

4

涟源市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48

蔬菜30

水果10

蔬菜30

水果10

蔬菜30

水果10

5

新化县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48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20

水果10

蔬菜20

水果10

6

冷水江市

蔬菜15

水果5

蔬菜30

蔬菜18

水果10

蔬菜18

水果10

蔬菜18

水果10

  

150

250

200

200

200

 

说明:1、蔬菜、水果在生产基地和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抽样比例为1:1

2、抽样按照NY/T789-2004和GB/T8302-2013的规定进行,监测结果按照GB2763-2016和GB2762-2017判定。

3、市场取样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尽量抽取本地生产样品或有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来源不详的原则上不抽。

 

附件 2

2018年市级农安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市级农安监督抽查主要针对例行监测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品类,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三品一标产地等规模商品生产单位取样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判定依据同市级例行监测。 

一、监测频次:全年4次。

二、监测地点:各县市区(经开区)农产品生产环节。

三、监测品种:当时上市的蔬菜、水果。

四、监测数量:共抽检900批次(其中蔬菜840批次、水果60批次);在县市区抽样数量见下表。

五、抽样要求:蔬菜抽查2个以上基地/县、水果抽查1-2个基地/县。

2018年市级农安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样
地点

1-3月

4-6月

7-9月

10-12月

合计

其中

水果

水果

水果

水果

水果

娄星区

15

 

15

 

15

10

15

0

70

60

10

经开区

15

 

15

 

25

10

20

0

85

75

10

涟源市

45

 

55

 

60

10

50

0

220

210

10

冷水江市

15

 

15

 

25

10

20

0

85

75

10

新化县

45

 

55

 

60

10

50

0

220

210

10

双峰县

45

 

55

 

60

10

50

0

220

210

10

合  计

180

 

210

 

245

60

205

 

900

840

60

根据全市农产品生产及农安动态可适当调整抽样计划。

附件 3

2018年市级农安风险排查工作计划

市级农安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主要是采取随机方式对我市生产环节的农安状况进行专项监测评估,排查风险隐患。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判定依据和抽样方法同市级例行监测。 

一、监测时间:2018年7-9月份。

二、监测地点:各县市区(经开区)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监测品种:当时上市的蔬菜、水果。

四、监测数量:共抽检100批次,其中,蔬菜75批次、水果25批次;在县市区抽样数量见下表。

五、抽样要求:蔬菜抽查2个基地/县、水果抽查1-2个基地/县。

2018年市级农安风险排查计划表

抽样
地点

7-9月

合计

蔬菜

水果

娄星区

10

3

13

经开区

10

3

13

涟源市

15

6

21

冷水江市

10

3

13

新化县

15

5

20

双峰县

15

5

20

合  计

75

25

100

根据全市农产品生产及农安动态可适当调整抽样计划。

 

附表4                    2018年省级农安例行监测抽样任务分解表
抽样地点 第一次
(批)
第二次
(批)
第三次
(批)
第四次
(批)
  
蔬菜 水果 蔬菜 水果 茶叶 蔬菜 水果 蔬菜 水果 茶叶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娄星区   25   10   25   10   8   25   10 10 25 5 10   8 171
经开区                     10   5               15
涟源市 10   5                       15   5       35
冷水江市         10   5                           15
新化县         15   5   7                   7   34
双峰县 15   5               15   5               40
   25 25 10 10 25 25 10 10 7 8 25 25 10 10 25 25 10 10 7 8 310
检测承担单位 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1、抽样比例:生产和市场两个环节抽样比例为1:1。
2、流通环节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专卖店。
3、生产环节每次(县市区)须在2个以上基地(企业等)抽样。
4、根据上级要求、全市农产品生产及农安动态可适当调整抽样计划。

 

  附表5            2018年省级农安监督抽查抽样任务分解表
  抽样
地点
3 6 10   
  蔬菜 水果 蔬菜 水果 绿茶 蔬菜 水果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娄星区   20   10   25   10   5   25   10 105
  经开区                     5       5
  涟源市         10   5       10   5   30
  冷水江市 10   5                       15
  新化县 10   5   5       5           25
  双峰县         10   5       10   5   30
     20 20 10 10 25 25 10 10 5 5 25 25 10 10 210
  检测承担单位 怀化市农检机构 郴州市农检机构 岳阳市农检机构  
  1、抽样比例:生产和市场两个环节抽样比例为1:1。
2、流通环节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专卖店。
3、生产环节每次(县市区)须在2个以上基地(企业等)抽样。
4、根据上级要求、全市农产品生产及农安动态可适当调整抽样计划。

 

 

附表6             省级农安风险监测抽样任务分解表
抽样
地点
9   
蔬菜 水果 茶叶 稻米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生产
环节
流通
环节
娄星区 10 10   5   3   6 34
经开区                  
涟源市                  
冷水江市                  
新化县     5   3       8
双峰县                  
   10 10 5 5 3 3   6 42
检测承担单位 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1、抽样比例:生产和市场两个环节抽样比例为1:1。
2、流通环节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专卖店。
3、生产环节每次(县市区)须在2个以上基地(企业等)抽样。
4、根据上级要求、全市农产品生产及农安动态可适当调整抽样计划。

 

附件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